{{ v.name }}
{{ v.cls }}類
{{ v.price }} ¥{{ v.price }}
早年間我們經常能看到“中國馳名商標”字眼的宣傳語,部分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會將此作為一項殊榮大肆宣傳,旨在凸顯自身產品的品牌競爭力。通過經年累月的宣傳,“馳名商標等于優質名牌產品”的概念已經深入人心。
直到新《商標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后,這種現象才有所緩和。只是也依舊不影響馳名商標在國人心目當中的“含金量”,那么什么是馳名商標呢?
馳名商標又稱“周知商標”或“世所眾知”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其中“相關公眾”指的是該商標所標示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商品生產者或服務的提供者、以及在商品經銷渠道中涉及的經營人員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相比,有其特殊性。普通商標只能在核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馳名商標具有跨類別保護作用,即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可以通過跨類別保護的方式,將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其他與已有注冊類別不同但相關的類別上。這樣即使其他類別中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也可以對其進行阻止和追究侵權責任。
馳名商標有著十分嚴格的認定標準,知名度高、信譽優良是其認定的重要依據。我國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人民法院均可認定馳名商標的雙軌制,在認定上遵循下列四項原則:
一、個案認定原則
個案認定原則有兩個方面:其一,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只有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認為系爭商標構成對其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并且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才可以提起馳名商標認定;
其二,在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中,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只對本案有效。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在本案中可以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予以考慮。
二、被動認定原則
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其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并在認定馳名商標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或判決。當事人未主張馳名商標保護的,不予主動認定。
三、按需認定原則
顧名思義,按需認定即只有在按照一般商標無法加以保護的情況下,有需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對商標馳名加以認定,并作出決定或判決,才能對受損的權益進行保護、提供法律依據。如果通過普通商標的相同或類似商品的標準,即可給予當事人充分救濟,則無需啟用馳名商標保護。
四、誠實信用原則
即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所述事實及所提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書面承諾依法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當事人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及近三年存在股權凍結、欠稅、刑事犯罪等情形,便不再對當事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雖然現行法規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作宣傳,但認定馳名商標對企業發展仍具有重要且積極的作用。
隨著商標知名度變高,其承載的商譽和商業價值也會變大。馳名商標的標識若被他人不正當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務上,消費者易被誤導,認為該商品或服務亦由馳名商標權利人提供,或者二者之間存在特定關聯,從而容易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也會致使馳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降低。此時通過認定馳名商標取得跨類別保護是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之一。
當然,企業要想謀求長遠的發展,除了注重商標保護,更要關注商品以及服務的品質提升,通過優質的商品和服務贏得消費者和市場的青睞。